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

日期:2010-05-30  作者: 连和连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下述的两个途径取得保护。


途径之一:司法保护,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途径之二:行政保护,即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司法途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审判是两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专利侵权诉讼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全国共有42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的7个中级人民法院,27个省会、自治区首府的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大连、青岛、佛山、温州4个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诉讼和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一审法院一般是侵权行为地的基层法院,二审法院为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大或社会影响大,商标侵权诉讼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一审法院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如认定侵权,则将作出判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直接移送执行员执行。


● 行政途径:向侵权发生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请求侵权发生地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办法见各地相关处理规定。 


以北京为例,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 

(五)纠纷发生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有效;

(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

(七)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请求侵权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处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处以罚款。 


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因同属于一个行政系统,效率也很高。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请求侵权发生地版权局处理。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申请涉外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应委托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代理人代为申请。


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代理上述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及调解案件;代理知识产权侵权监测,进行侵权调查取证,并代理行政调处申请,代理侵权索赔。